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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特殊的诉讼形式——“京控”制度的诞生与

来源:特别健康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0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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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中国封建时代君权至上,皇帝的权威无人可以侵犯,形成了一种威权社会,在此社会大环境下,统治者其实并不希望臣民产生强烈的权利意识,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去进行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时代君权至上,皇帝的权威无人可以侵犯,形成了一种威权社会,在此社会大环境下,统治者其实并不希望臣民产生强烈的权利意识,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去进行诉讼打官司。

在统治者眼中,打官司这件事本身就是“民风刁顽”,抵抗权威,说得严重点就是对专制统治的威胁,但为了社会秩序稳定与维护统治,封建统治者又不能下令禁止臣民诉讼,反而还要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保障普通民众的诉讼权,封建时代特殊的诉讼形式——京控也就因此形成。

也许很多读者对“京控”这一特殊名词不甚了解,但说起它的另一种叫法“告御状”,大家可就耳熟能详,不会感到陌生了,京控是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内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类似于今天的上访制度,不过又与其有着些许不同。要想了解京控,就必须清楚古汉语中对于“诉讼”的定义,《易经》载“讼则终凶”,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前者的意思是只要发生诉讼,无论胜负如何,最终导致不详的结果;后者,孔子的意思是说,自己听诉讼审理案件,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都是不想让诉讼再产生。这两句话的初衷都是好的,即希望诉讼不再发生,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发酵,封建统治者将先贤“息讼”的意图其扭曲理解为“压讼”,即压制住官民诉讼上访的意图欲望,与之相匹配的就是京控的另一层次意思——截访制度。

封建统治者向来自诩公正不阿,要想顺利地教化万民,势必要在臣民面前显现自己“青天”的公正形象,即使发生了冤假错案、欺压百姓等不正之事,责任也全部都在出自地方官员,皇帝君王永远都是英明神武的,而以民告官罪加一等,要想让百姓放心地揭露地方官员的肮脏违法事迹,统治者开放了“进京上访”等合法渠道,此种方式上诉百姓无需担心自身安危,只要证据确凿,形成了舆论压力,往往都能通过上京城“告御状”取得一定收获,这是封建帝王实行德政的体现,也是底层百姓的一种政治寄托。

不过,京控上访虽然彰显统治者的德政,但又与其息讼目的,存在一定冲突,从整个历史来看,京控的效果其实并不明显,京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形式的同时,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封建皇帝控制地方官员的一种政治手段,如同皇帝可以任意开启、关闭其他沟通渠道(言路)一样,皇帝也掌握着京控的开闭阀门。历史上,嘉庆皇帝即位后,不论是出于自身政治手腕,还是真的想要励精图治,进行一番作为,嘉庆帝大改乾隆时期严格限制京控的政策,表示自己一心“勤求民隐”,不许官员限制百姓进京上诉,还在百官面前宣称自己会抽空审阅每起京控案件卷宗,以免官官相护遮天蔽日的情况出现。

历代统治者对于京控,大体形成了一种中央为彰显“政平讼理”,地方官员为“劝民息讼”的博弈局面。对于如何保障百姓的权利,统治者并不关心,京控的实质不过是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平衡,可以上升为政治斗争形式的一种。地方官员为了“息讼”,保护住自身或者自己所代表的某派势力,往往会不惜采取“截访”的方式,制止官民进京。历代都会出现被控告的地方豪绅派人抢走京控者的盘缠,或者干脆就是地方官员亲自出马派人截拿抓捕“上访者”,以阻止其京控上访,而这显然表明了地方豪绅与地方官员有着不可见人的钱权勾结。

道光十六年(公元1836年),四川陈某意欲京控上访,揭露地方不法事,陈某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随身物品被窃,转而就地告官,当地衙役查验现场时发现状纸一张,州官得知此事后直接上报直隶总督琦善,后将陈某押解回四川原籍,命地方官员严加看管不令其京控上访。清末年间,此类事件比比皆是,尤其是在东南漕运系统中,地方官员甚至养着一批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东南从事漕运的百姓,控告无门,进一步激起民变,引发了一系列叛乱事件。

事实上,京控背后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周礼》“肺石听辞”、“路鼓之制”,即是百姓向统治者、中央政府上访的最早文献记载,路鼓随后演变为“登闻鼓”、“鸣冤鼓”,官民可敲响向皇帝“直诉”,然而,这种行为并不为统治者所喜,上诉者若是失败,面临的定是万劫不复的结局。《大清律例·刑律·诉讼》等律法条文中就明确记载了实行此事后果,这也不是什么诉讼法,完全就是恐吓“不让告状法”,全篇对于维护告状者权利只有“听讼回避”这一条规定,而打击“诬告”的惩罚条文则有26条之多、打击越级上访的“越诉”条目更是多达27条,剩下多是官府严厉打击“教唆词讼”等规定,可见封建时代在帝王“人治”下根本不存在公平公正的法律。


文章来源:《特别健康》 网址: http://www.tbjkbjb.cn/zonghexinwen/2021/0501/1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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