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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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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理据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转变的缘由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非讼法理 1. 职权主义审理模式 2. 书面审理原则 3. 不公开审理原则
文章目录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理据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转变的缘由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非讼法理
1. 职权主义审理模式
2. 书面审理原则
3. 不公开审理原则
二、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践困境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方式存有差异
(二)对何为“实质性争议”的判断标准有待明确
(三)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主文格式有待规范
(四)案件收费标准悬殊大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改革路径
(一)根据事实和证据情况妥善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问题
(二)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标准
(三)规范准予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的主文格式和内容
(四)统一案件收费标准
四、结语
文章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上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但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该程序予以细化,仍有一些审理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何为"实质性争议"以及案件收费标准等关键问题的处理较为混乱。亟需采取分类处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问题、明确案件审查标准、统一案件收费标准等改革措施,提高程序适用率,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应有功能。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4151/j.cnki.jcxk.2021.06.010
论文分类号:D925.1;D923.2
文章来源:《特别健康》 网址: http://www.tbjkbjb.cn/qikandaodu/2022/0210/2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