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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_论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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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的缘起与演化 (一)条款的缘起 (二)条款的演化 三、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影响国家责任范围之仲裁实践 (一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的缘起与演化
(一)条款的缘起
(二)条款的演化
三、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影响国家责任范围之仲裁实践
(一)限缩国家责任范围之仲裁实践
1. 国家无需对作为“国家机关”的国有企业行为负责
2. 国家无需为“受政府指示、指挥或控制”的国有企业行为责任
(二)未影响国家责任范围之仲裁实践
1. 否认条款构成次级归因规则
2. 条款与《草案》归因规则并行适用
四、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限缩国家责任范围的合法性
(一)条款具有归因属性
(二)条款构成“特别法”
1. 两规范间存在冲突
2. 可识别排斥性意图之推定
五、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限缩国家责任范围之中国对策
(一)现存中外IIAs中条款的适用策略
(二)未来中外IIAs中条款的纳入策略
结语
文章摘要:IIAs中的"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缘起于美国早期缔约实践,演化出不同的表述形式并被纳入新一代中外IIAs。投资仲裁庭对该条款的不同解读影响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中归因规则的适用,存在着限缩或影响国家责任范围的可能性。"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具有归因属性且构成优先适用的"特别法",证明其限缩国家责任范围的合法性。中国政府应认识到该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就现存中外IIAs中该条款的适用而言,作为东道国的中国政府应积极援引,而中国海外投资者宜审慎适用。就未来中外IIAs中是否纳入该条款而言,取决于对中外投资关系的综合评估。若纳入,宜采用默认式,并澄清其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归因规则的适用关系。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96.4
文章来源:《特别健康》 网址: http://www.tbjkbjb.cn/qikandaodu/2021/0929/2252.html